41岁高龄产子,花费数万一学期送进私立贵族学校,到头来却因为吃馒头被噎死,学校解释称孩子太胖影响施救,家属则认为是学校未能及时抢救造成悲剧发生,双方争执不下,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场7岁男孩吃馒头噎死案件的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划分?
案件经过
年,在期盼下河南许昌的郑女士终于以41岁高龄产下了一个孩子,取名阳阳,希望他一生阳光快乐。郑女士结婚十来年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没能成成功怀上孩子,作为晚来子的阳阳自然也就成了她的心头宝,家里父母宠着,其余的亲戚朋友也对他十分宝贝,对于阳阳全家人基本上都是有求必应,好吃好喝地供养着,导致阳阳在7岁的年级体重就已经超过了斤,胖嘟嘟的阳阳在父母的眼中显得越发可爱。
郑女士和其丈夫的家中都是做生意的,两人也继承了家里的衣钵,平常上班都比较忙,家里条件好,郑女士自然也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阳阳从小就是在私立双语幼儿园读书,到了上小学之后,郑女士千挑万选,选择了一家学费两万多的私立小学。
私立学校在配置方面确实是要好不少,光是食堂的饭菜都有各种款式可以挑选,阳阳最喜欢的就是学校里的大馒头,香香甜甜,配上菜,他一餐能吃两三个,阳阳胃口大是出了名的,他吃东西也风风火火,没有任何章法,而也正是他的这种习惯为之后的惨案埋下了伏笔。
年6月中午,阳阳依照往常一样对食堂里提供的馒头狼吞虎咽,谁料这一下,竟然卡住了喉咙,呼吸道被堵塞让阳阳呼吸困难,老师很快便注意到了这一现象,立刻喊来了校医,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校医是一名身材比较瘦弱的女子,在判定了阳阳为呼吸道异物阻塞导致的窒息后,立刻想要采用海姆立克法是对其进行救治,但阳阳的体重比校医还要重,校医没有办法搂抱住阳阳,于是只能找到一名男性教育处主任进行帮忙,她从旁指挥,但生活老师并不懂该急救法,操作不当,最终未能成功实施,等到急救车赶到,阳阳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阳阳的死犹如晴空霹雳打在了赵女士及其家人的心中,自己冒着生命的危险高龄生下儿子却还没能见着他长大夭折在了学校里,赵女士无法接受,即便学校多番解释,赵女士也无法理解。
赵女士要求要看抢救时的监控,却被学校告知食堂未装监控,这一结果让赵女士更加觉得学校是在做贼心虚,同时从经历过这一事件的孩子口中,赵女士得知是不懂急救的教育处主任进行的施救,她更觉得自己儿子的死意外居多,但是也有人为的因素,因此直接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万元。
学校方面对此做出的答复是他们最多愿意从人道主义方面补偿20万元,两百万数额实在巨大。那么在该案件中,究竟应该如何定责呢?
法律分析
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阳阳对外界危险的感知是微弱的,7岁的他没有自保能力,也无法知晓只是单纯的吃饭还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见日常教育的缺失。
该案中事情发生在学校内,作为学校本身也无法预料该事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在2年就已经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此也有着更加具体的概述,如果是因为意外因素或者学生自身体质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指责,并且没有不当行为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学校方面是否承担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般学校的义务应当包括,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义务等,该案中的主要矛盾点为学校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从文中可见,在案件发生时,老师迅速叫来了校医并且拨打了急救电话,校医虽然在实操上出现了一些意外,但也是在尽可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即便是专业的大夫在临床上也不可能保证海姆立克急救法的百分百成功性,因此不可否认在抢救的环节上,学校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并未耽搁抢救,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
当然以上推测都是基于现公布情节进行分析,后续如果有更多证据的出现,对最终的结果也会存在一定影响。案件发生后,许昌市教育局也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