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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产品经理,应当更新的法律常识
代理某交易所案件中,发现金融平台的IT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是网络诈骗案件的难点。未雨绸缪,我们从预防犯罪的角度,IT产品经理在创新产品、完成公司交办任务时,应当如何“自证清白“,减少被“喝茶”的机会,谈谈个人观点。
老板犯罪,我犯罪了吗?
最近来咨询的高管增多,他们共同的问题是,我们只是领工资干活的,对资金去向确实不知,也没有分到任何提成,也属于犯罪?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帮助他人构成犯罪,要想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所以,要想自证清白,请注意留存信息:
1.技术出身,不参与公司决策;
2.简历证明人,既往经历一直清白;
3.入职时间尚短,岗位职能单一;
4.与老板不熟,木有故交和私下交往;
5.工资是市场价,没有拿“老百姓资金“的提成;
6.居委会大妈开证明,一贯表现良好;
7.从未规避调查,积极配合调取证据。
围观吃瓜群众,会沾包吗?
根据年12月2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注意,这里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也就是根据合同法或侵权法赔偿相对人或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只有,明知对方是电信诈骗给予帮助才属于共犯。
不得不知的罪名: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这个罪名,大家也许会陌生,但提起”快播案“大家也许还有印象,此案便涉及这个罪名。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这个罪名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监管机构下发的行政法规,如果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还不改;或者阳奉阴违只做细枝末节的修正,则有可能涉嫌犯罪。提醒产品经理,制作产品时务必对对口监管机构的行政法规熟读,或者由法务人员辅佐,防止出现刑法风险。
未遂,就不受处罚吗?
No!犯罪未遂,也是犯罪,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还是要受到刑罚。聚焦到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未遂定罪的案子比比皆是。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次以上;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次以上;
以上情形,乘以10,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刑期上档次,判得更重。
所以,不言自明的是,产品不是越火越好,合规是根本。
跟诸位产品经理先聊这些,相当于更新一些大家的法律常识,仅作参考。至于产品经理的法律知识架构如何搭建,那是一个很深刻的话题,也许能聊三天三夜。欢迎诸位老友跟我们互动,我们将尽力回复,不一定会让您满意,也许可以给您启发。努力成为行业正能量,一起加油!!
◎内容来源:肖飒
作者简介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人论坛首批成员。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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